
所以从裁判文书网上整理了最近的12个相关案例,个人的分析总结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院均认为不应予以支持。 但!
2.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与公司签署落户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和提前离职的损失赔偿金数额,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在履行服务期尚未届满即离职,法院均认为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一定会酌情判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3.因此,基于双方都有过错,法院既不会完全认同公司主张的金额,也不会让员工完全不用赔偿。赔偿数额不一定,满足计划单列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话会判得稍微少一点,否则十多万是有的,15万这个档应该是个分水岭。
4.如果不交赔偿金,这时候就要看公司愿不愿意仲裁诉讼了,感觉一般都会的,毕竟公司不在乎这个。但对于打工人来说背上一个仲裁或诉讼,以后找工作背调不知道会不会受影响。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权衡好利弊、服务期离职的承受极限和诉讼对未来求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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